
指控4岁男童摸屁股?纠缠式维权该停了
小熊的诉求很明确:男童父母当面道歉,或者录制三人在场的道歉视频,并承诺管教好孩子。男孩父母的回应是:可以接受,但前提是小熊先为孩子颈部受伤道歉。小熊拒绝——“男孩受伤并非我主观故意造成”。于是男孩父母也拒绝道歉。
道歉变成了谈判筹码,卡在“谁先低头”的死结上。三轮调解,全部破裂。表面看是“谁先道歉”的顺序之争,本质上是双方都把道歉当成了胜负的象征。小熊要的是“对方承认错误”的姿态,男孩父母要的是“你也有错”的平衡。当纠纷从“解决问题”滑向“争个输赢”,调解就注定走不通。
从法律角度审视这起纠纷,结论其实很清晰。
第一,4岁男童不具备性骚扰的主观故意。 猥亵行为的认定核心是主观故意,而4岁孩子连基本的性别意识都尚未建立。《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连民事行为能力都不具备的孩子,谈何“故意性骚扰”?
第二,即便造成损害,也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便认定男童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主体也是监护人,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男孩父母已经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第三,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更不沾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刑事责任的门槛更高。将一个4岁孩子的无意触碰与“性骚扰”“猥亵”挂钩,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换句话说,无论从哪个法律维度看,这都不该是一场“诉讼”。男孩父母该承担的(道歉、赔偿)已经承担了,小熊该获得的救济也已经获得了。继续纠缠下去,法律能给她的,并不会比现在更多。
当维权失去了事实和法律的支撑,就变成了“纠缠式维权”。而这种纠缠的代价,远不止当事人双方的时间精力。
首先,浪费的是公共资源。 司法、调解资源属于全社会,基层纠纷处置力量本就紧张。一桩监控清晰、事实清楚的意外摩擦,反复占用调解、警务、诉讼渠道,挤占的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的资源。
其次,消耗的是社会信任。 当“性骚扰”标签被不加区分地套用在微小纠纷上,真正遭遇性侵害的人维权之路只会更难。指控的严肃性被稀释,受害者的可信度被透支。
最后,制造的是无谓的对立。 一个4岁孩子跑动中的无意触碰,被上升为“性骚扰”,极易被裹挟进性别对立叙事,撕裂公共舆论场。正如所言:“公共资源容不下无谓纠缠,社会善意经不起肆意透支。”
这起事件给所有人的启示,其实很简单——维权要有边界,理性要有底线。对当事人而言, 感受到被冒犯是真实的,情绪是正当的。但成年人的成熟之处,在于能区分“故意侵害”和“无意冒犯”。4岁孩子跑动中的触碰,和成年人的蓄意骚扰,中间隔着法律、常识和人性三个维度。分不清这个界限,维权就会变成泄愤。对家长而言, “他还是个孩子”不是万能挡箭牌。餐厅人多路窄,放任孩子举着玩具枪乱跑,本身就是监护缺位。事发后第一反应是辩解而非道歉,只会激化矛盾。对社会而言, 我们需要的不是“有罪推定”的舆论审判,而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理性判断。监控摆在那里,法律写在纸上,常识存于人心——这三样东西加在一起,早就给出了答案。
一次餐厅里的意外接触,本可以用一句“对不起”了结。如今却要耗费双方大量时间精力,甚至可能走上法庭,去掰扯一个4岁孩子的手是“摸”还是“碰”。法院划得清法律责任,划不清双方心里那口气。但有些账,不用上法庭也算得清。一个4岁的孩子,不该因为跑动中的一次无意触碰,被贴上“性骚扰”的标签,站上被告席。这不是对维权的否定,而是对理性的呼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