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电式新能源汽车因其快速补能和广泛的适用性逐渐受到大众青睐。然而,一些商家利用信息差设下陷阱,要求消费者在支付整车价款后,以“开票”、“上牌”为由另行签署电池租赁协议,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这种安排。
昆山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涉及新能源汽车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件,为规范此类销售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导。2022年5月14日,陈女士与某配送公司签订《定车合同》,以13.2万元购买一辆新能源汽车,合同中未提及车身与电池所有权分离。陈女士支付首付款后,准备通过贷款方式付清余款。
为了满足开票、上牌等流程需要,5月17日,某配送公司协调其上游经销商某供应链公司与陈女士另行签订了一份《新能源汽车(换电式)销售合同》。该合同载明仅购买车身部分,不包含随车动力电池,电池归某科技公司所有,并要求陈女士在提车前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电池租用协议》。陈女士按要求手写了“知晓并接受车电分离销售模式”。
签约过程中,某供应链公司及贷款经办人员表示,《换电合同》和《电池租用协议》仅为流程所需,否则无法开发票、放贷款、办牌照,并保证无须实际支付租金。随后,陈女士线上签署了《电池租用协议》,完成了贷款办理及车辆登记。
此后,某科技公司依据《电池租用协议》要求陈女士支付电池租金,双方产生争议。2025年5月,陈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的《换电合同》无效,并主张电池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无需支付任何电池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份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电池所有权归属问题。首先,《定车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其次,《换电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依法无效。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合同仅为办理手续而订立,无真实买卖合意。根据民法典规定,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再次,《电池租用协议》作为《换电合同》的从合同,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最后,电池所有权归陈女士所有。《定车合同》中未就车辆车身与动力电池的所有权分别作出约定,应视为车辆整体交付,故陈女士基于买卖合同取得包括电池在内的车辆完整所有权。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换电合同》无效,案涉车辆动力电池所有权归陈女士所有。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创新商业模式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将电池权属安排藏进“走流程”的合同实质是架空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司法对此予以否定。实践中,“车电分离”模式本身具有商业合理性,但任何创新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法官提醒消费者购车时认清交易主体、看清合同条款,对口头承诺不可轻信,并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