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男童小张在自家承包的鱼塘垂钓时,不慎将鱼竿触碰到上方高压线,导致电击截肢致残。事后,小张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假肢费用等共计309万余元。近日,河南长垣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审判决书。

2025年1月,小张的父亲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鱼塘承包合同》。该鱼塘远离村庄,上空架设有35千伏高压线路,这些线路的管理、维护和日常巡视工作由某供电公司负责。同年4月3日傍晚7点左右,小张从鱼塘旁边的铁皮房里拿着鱼竿到鱼塘北面钓鱼玩耍,不慎将鱼竿触碰到了上方的高压线。当时,父亲张某在鱼塘西侧的唱歌房内,母亲王某则在承包地里劳作。
事故发生后,小张被紧急送往医院,并辗转多家医院接受治疗,最终进行了截肢手术并安装了上肢和小腿假肢。经鉴定,小张右颞部头皮瘢痕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四肢及躯干皮肤瘢痕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右上肢自肩部以远缺如,右小腿自中段以远缺如的伤残等级为四级。根据辅助器具鉴定意见书,小张终身装配假肢总费用为1624700元。
法院认为,事发时小张只有9岁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持有导电工具的情况下,在高压线下垂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然而,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在旁边陪伴,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某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经营者,应对案涉事故责任损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本案并非小张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损害,该公司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经过各方确认,事发高压线东线离地6.11米、西线6.07米。根据相关标准,案涉地点不属于居民区,适用非居民区架设标准,该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路高度符合规定。
某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路的所有人及管理人,负有管理和维护的注意义务,包括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虽然鱼塘旁边的铁皮屋西面上曾张贴过警示标志,但铁皮屋失火后,警示标志已烧毁。尽管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表示事发前几天工作人员曾到现场视察,但在鱼塘附近并未竖立明显清晰的警示牌,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该公司承担30%的责任。
经核算,小张各项损失合计2709330.14元。按责任比例,某供电公司需赔偿812799.0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