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陈某趁爷爷熟睡时盗走了家中存放的20000元现金及一枚金镯子,并将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在检察官提审时,她辩解说自己拿的是爷爷奶奶的钱财,认为家人会原谅她,不应对她追究责任。然而,她的爷爷奶奶并未选择姑息包容。老人向检察官表示,由于过分溺爱,陈某养成了好逸恶劳的习惯,此前多次偷拿家中钱财,数额越来越大,让两位老人彻底寒心,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教育孙女。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检察官提醒公众,偷拿家庭成员财物同样可能构成盗窃罪,只有获得亲属谅解,司法机关才会酌情从轻处理。本案中,祖父母明确表示不予谅解,主动要求追责,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亲情不应成为违法的挡箭牌,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定从宽。




